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及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制度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
四川省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提高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據《四川省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廳政策法規處負責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起草單位負責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布、清理、修訂或者廢止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范圍:
(一)需要報告省委、省政府或者提請省人大、省政府審議的重大事項;
(二)水利廳依據法定權限做出的涉及全省水利事業發展、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戰略、重要決定、重要政策措施;
(三)水利廳重大合同;
(四)其他關系全省水利事業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項;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起草單位就重大行政決策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廳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前應當與廳政策法規處、廳辦公室溝通銜接,以促進合法性審查協調、高效運轉。
未提前溝通或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廳政策法規處可不予受理。
第五條 起草單位就重大行政決策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廳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過程等;
(三)制定依據目錄,依據的電子文本和紙質文本,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條款與相應依據的對照表;
(四)應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需提交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的,需提交公開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等;
(五)專家咨詢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公平競爭性審查結論;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廳政策法規處對報送來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書面審查;
(二)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等形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
(三)組織廳法律顧問或者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收到起草單位提交的全部文件和材料之日為受理日。廳政策法規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審查。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第八條 廳政策法規處在合法性審查工作中,需要起草單位提供補充材料的,起草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起草單位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限。
第九條 廳政策法規處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在法定權限內;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內容是否合法;
(五)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第十條 廳政策法規處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對于在合法性上不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于在合法性上存在問題的,應出具修改意見書。
修改意見書應當指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修改意見書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再次送廳政策法規處審核。
審核后不再存在法律問題的,廳政策法規處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有關內容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廳黨組會議或者廳長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廳辦公室應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有關處局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或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等文字材料進行審核。未提交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應不予受理并退回補辦。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工作納入水利廳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實行扣分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合法性審查臺賬制度,合法性審查意見文書應當統一編號。
第十六條 水利廳重大合同是指以四川省水利廳名義簽訂且合同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合同。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論證評估,根據調查論證評估結論作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等決定。
第十八條 進行合法性審查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制度有不同規定的,以本制度規定為準。《四川省水利廳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管理辦法》(川水函[2014]4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