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直屬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我廳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管理辦法(試行)》,經廳2021年第14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的意見與建議,請及時反饋水利廳。
聯系電話:028-86932353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15日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終身責任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印發的《四川省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川委發〔2018〕6號)部署要求,進一步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強化質量責任追究,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是該工程的建設質量責任主體。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對工程建設質量負責。
第四條工程建設采用工程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工程的建設質量負責。工程建設采用聯合體承包的,聯合體各方對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責任單位負責,責任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簽訂合同時,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附件1),書面明確工程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附件2至附件7),明確應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責任。授權書和承諾書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但不減免責任單位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定責任。建設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附件8),重新簽署授權書和承諾書。被更換的項目負責人不免除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施工期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質量責任標識牌,載明工程名稱、簡介,各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質量問題舉報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明顯位置設置永久性責任標牌,載明工程名稱、簡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對期間更換的各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應一并列全。責任標牌要結構尺寸合理、內容清晰、位置明顯(參考附件9),在后期運行期間由運行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責任單位質量責任信息檔案,作為永久工程檔案保存,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與工程資料一并移交存檔。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責任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相關證照原件的照片。
(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登記表(附件10),內容包括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資格證號、職務職稱、聯系電話、變更情況等。
(三)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四)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五)其他應當永久保存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責任單位的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影響工程安全及防汛安全;
(四)存在其他與工程質量相關的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已退休的,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等有關規定,或未切實履行相應責任,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質量事故的,應依法追究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要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加強對責任單位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單位要及時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力的,予以通報并公開曝光,并記入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逐級報送至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第十三條各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質量責任追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造成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應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及時公布建設質量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質量責任追究情況,并將其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項目負責人及其單位的信用檔案,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尚未完工驗收的各類在建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本辦法印發2個月內建立完善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組織責任單位補充簽署法人授權書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并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附件: